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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餐饮业的“霸王条款规范”
发布日期:2010-09-19

昨日,一份刚出炉的《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》成了媒体记者关注的焦点。“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、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……”在由武汉餐饮业协会、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看到上述条款,参加发布会的十多名媒体记者面面相觑,有媒体记者当即发问:“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,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?”

被媒体记者质疑的条款,在《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》(简称《规范》)中还有:“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,消费者投诉后最多可获菜点的2倍赔偿”,有记者指出:“现行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,《规范》的赔偿额为何远低于国家法律规定标准?”

对此,武汉餐饮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,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;制定“2倍赔偿”主要参照了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双倍赔偿的规定。

从2004年起,中消协曾多次炮轰过餐饮业“谢绝自带酒水”等霸王条款。2007年11月,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协会制订规定,将酒店“禁止自带酒水”合理化,成为商家态度强硬的后台。2008年4月,武汉江岸工商部门还在全市率先叫停“谢绝自带酒水”。

消费者黄小珊获悉这一条款后反应强烈:“餐馆里的酒水价格太高,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带?”而据记者了解,目前,武汉市餐饮业的酒水价格,可达市场价的四倍。《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》由武汉餐饮业协会、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联合制定,将在下月1日试行。
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,《规范》之所以引起争议,作为制定者之一的餐饮业协会上,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之嫌。而且,全国有些地方出现的所谓“谢绝自带酒水联盟”正在瓦解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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